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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公布2017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

2017-04-10 10:25 未知 访问次数:
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
 
国中医药继教委发〔2017〕1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计生委、中医药管理局,各有关单位:
    根据《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》(国中医药继教委发〔2007〕2号)规定及2017年项目申报要求,现将1189项2017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予以公布(附件1、附件2),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   一、2017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分为知识技能类、学习提高类、前沿进展类三个类别,各主办单位要根据项目类别确定相应的培训对象,提高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。
    二、各主办单位举办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,要确保师资水平。按照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的通知》(国中医药继教办发〔2015〕1号)要求,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、学分证书的领取与规范管理。
    (一)项目实施前15个工作日内,将开班通知及《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申领表》(附件3),传真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,并申领学分证书。
    (二)要严格按照实际参加培训且考核合格的学员人数颁发学分证书,做好学员基本信息、学分证书编号(项目编号+001,依次顺推)登记工作,做到一人一证、人与证的信息一致。学分证书不得买卖,不能以任何与学分证书有关的名义收取相关费用。
    (三)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,将《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》(附件4)、《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员信息登记表》(附件5)及教材讲义等相关材料的电子版,发送至指定邮箱。
    三、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、直报单位要加强对主办单位实施过程的管理,提高项目质量。根据《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抽查评价表》(附件6)、《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学员调查表》(附件7)对本省(区、市)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监管。抽查项目数不得低于举办项目总数的10%;项目数在10项以内的,抽查1项,并将抽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的审定指标之一。
    四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对项目执行情况分2批次进行公示,公示材料及相关要求将另文通知。并依据项目特色、执行情况及取得成效,按照10%的比例从备案项目中遴选一批优秀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,予以支持推广。
    五、本年度项目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。项目未执行者,将取消其申报下一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资格。
    六、此通知同时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(http://www.satcm.gov.cn)上发布。其他未尽事宜,请及时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联系。
   
    附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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